通常情况下,如果怀孕后生病,孕妇在用药时非常谨慎,因为她们害怕影响胎儿,造成畸形。事实上,在整个怀孕期间使用药物不一定有危险。
由于胚胎各器官的发育时间不同,致畸性的敏感期也不同。例如,中枢神经系统的致畸易感期为受精后15-55天,心脏为20-40天,眼睛为24-39天,四肢为24-46天,外生殖器为36-56天。妊娠3个月以上时,胎儿已形成其器官,此时对外界环境的致畸影响大大减少。但药物和其他因素有时会影响器官的功能,如引起耳聋、肾功能失调等,所以妊娠12周后用药应十分慎重。
有时药物的致畸作用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影响。例如,有些药物不容易穿过胎盘屏障;有些药物不一定达到有害的致畸浓度;有些药物即使穿过量较大,也不一定对胎儿有害,如庆大霉素在妊娠早期不会引起致畸作用,但在妊娠后期才可能引起胎儿耳聋。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怀孕期间母婴的安全,在怀孕期间(尤其是在怀孕的第三个月)应提倡少用或不用药物。但是,不治疗也会对母亲和婴儿产生不利影响,应遵循医嘱,既要注意用药禁忌,又要谨慎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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