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丈夫隐瞒堕胎后,能否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
堕胎问题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非常普遍。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是女人的权利,而有些人可能觉得这太残酷了,因为这是一条生命。所以对于这种问题,一直以来都有各种声音,但大多数时候,当涉及到女人堕胎时,他们会谴责男人,他一定很无赖,否则女人会去堕胎….。
但是啊,今天有这样一个案例,女人和男人结婚三年后,女人生下了第一个孩子。后来,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该男子想到了生第二个孩子。这名妇女当时正怀着她的第二个孩子,这期间两夫妻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争吵,但我们不知道具体是如何发生的,情况如何。
这一次,妇女认为如果她想生第二个孩子,她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孩子,而在田里工作的男人无法帮助,所以妇女选择了引产。该妇女没有与该男子讨论这个问题。
该男子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准备以 “女方终止妊娠侵犯了她生孩子的权利 “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为私自堕胎支付赔偿。这个男人认为这是他的孩子,而不仅仅是这个女人的,他也有权利生孩子,或者说有权利做父亲,有权利生孩子,那么他为什么要不告诉她就把孩子打掉?
然而,该妇女辩称,她也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她拥有自己的子宫,不需要通知任何人,也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即使她私自堕胎,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我的妻子没有征求我的同意,难道没有损害我的生殖权利吗?”
这个问题也一直是无休止辩论的主题。那么,上述妻子是否侵犯了她丈夫的生殖权利?
妇女有权为自己决定是否想要孩子。
法律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申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争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离婚”。这一规定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生育的权利。
当丈夫和妻子的生殖权利发生冲突时,弱者的个人权利得到更多的保护是合乎逻辑的。首先,男女实现生殖权利的条件不同;对妇女来说,实现生殖权利是她们自己的个人权利,而对男子来说,他们只能依靠他们的合法配偶。其次,做母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不是生育的工具,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同意生孩子。最后,妇女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照顾和抚养孩子的义务,并承担了丈夫无法替代的怀孕、 和哺乳的困难和风险。
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个人权利,应被视为妇女在生育过程中作出独立决定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 过程中,妇女也有权决定她是想顺产还是剖腹产,以及她是否想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 。
男性公民则有生育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与女性公民合作。
如果双方都同意,男方的生育权就得到了实现,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就按照妻子的意愿来决定。
换句话说,虽然上述案例中的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了妊娠,但她并没有违反法律,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不构成对男方生殖权利的侵犯。
法院不会支持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殖权利为由提出的赔偿要求。
简单地说,妻子可以单方面终止妊娠,如果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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