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二孩 “新政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启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一对夫妻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批准:第一款第(一)项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修改为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并删除第一款第(一)项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并删除 “夫妻一方为烈士女儿的”;修改《宪法》第 10 条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已有一个子女的,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删除《宪法》第 10 条中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 已生育一个子女。
二是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再生育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再生育子女。”
三是明确了单独生子妇女的定义,在修改后的条例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了一条: “单独生子妇女是指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单独二孩政策 “适用于一方为单独生子妇女的夫妻,已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当同时具备一方为单独生子妇女、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具有本省户籍三个条件。
V. “单独二孩 “审批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具体步骤为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二寸照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的独女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夫妻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可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也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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