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福建某皮革厂女工邱某于1993年11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邱在1998年9月生下一个孩子。住院期间,花了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工厂规定生育费用一次性支付,一次性。
付给邱2000元。邱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生育津贴至少需要3000元。但厂方认为企业女职工多,负担不起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办法。而且邱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工厂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并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解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承担邱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你不能采取一次付清的方法。
结论:企业取消生育费用包干的方法。
企业邱支付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1470元,共计3454.5元。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
岳某,哈尔滨某制药厂女职工,1996年参加工作,与该厂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生了孩子,按厂方规定休产假4个月。她上班的时候,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了,部门领导拒绝安排工作。
岳认为,自己与工厂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按规定休产假。如果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她多次找相关领导要工作。但是,工厂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无奈之下,岳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工厂虽然没有与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安排工作,没有保障女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与劳动合同的终止相一致。所以,应该改正。
结论:企业撤销不安排岳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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